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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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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1年7月25日
二、受處分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邱○○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於保險商品上架前,即開始辦理招攬,有未於投保前充分告知相關投資風險之情事,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6款規定不符,如:
(一)投保「全球人壽鑫富贏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之保單(生效日108年11月4日、要保人70歲),保戶於該商品開賣日108年11月4日一早即向貴公司繳交保險費人民幣600千元,經查繳款憑證登錄時間為上午9時4分,經抽查逾70歲要保人之銷售過程錄音時間均為上午10時54分,有未於投保前充分告知相關投資風險即預先銷售後補錄音情形。
(二)另抽查有7件保單亦有於開賣日上午9時4分至8分間繳款之類似情形,其中有同一業務員之不同保戶於同一時間點繳交保險費之2張保單皆投保「全球人壽鑫富贏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保戶於該商品開賣日108年11月4日一早即於貴公司繳交保險費美金17,431元及美金174,727元,經查繳款憑證登錄時間均為上午9時4分。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有對70歲要保人預先銷售後補錄音,同一業務員招攬之不同保戶於同一時間點(或差距4分鐘內)繳交保險費,明顯未於客戶投保前充分告知投資風險情形,違規事實明確,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6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120萬元整。
十、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8541   更新日期: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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