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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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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

一、 處分時間:103年12月5日
二、 受處分之對象: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 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授權祥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經紀人梁○○君執行業務,給付服務津貼及續期佣金,核有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1條(行為時第39條)第14款「授權第3人代為執行業務」之情事。
五、 處分結果:處立即改正。
六、 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4717   更新日期: 20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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