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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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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6年12月2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9條及第48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未於保險契約成立後4個工作日內,將承保資料傳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中心,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5003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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