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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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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8年4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公司國內股票投資組合之持股,有未實現損失長期超逾停損限額或損失金額較大者,對所擬具停損因應措施有未落實執行,且未評估股價下行風險,致有持股損失擴大之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 該公司辦理國內股票投資,迄未依個股日均量訂定持股上限之流動性風險控管指標,致達停損標準而決定執行減碼之個股,有無法立即處分完畢之虞,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處理程序。
(三) 該公司證券投資部部門主管從事股票買賣交易,對其投資及停損決策之覆核作業有欠妥善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 該公司辦理國內、外股票交易月檢討作業,對大額損失或達停損標準之持股,未予納入月檢討報告之檢討標的,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 該公司106年及107年間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比例於三個月內兩度沖抵下限,惟外匯曝險比率卻逐月提高,對匯兌風險未有積極改善措施,風險監控亦欠落實,致遭鉅額匯兌損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 該公司外匯管理部因辦理換匯換利交易(CCS)而承作美元利率交換(IRS)避險交易,於核算操作績效時,有未將被避險及避險項目併計之情形,績效評估未反映真實操作結果,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1749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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