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300萬元整
2019-04-22
一、裁罰時間:108年4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銀行通路銷售之住宅火災保險續保作業,有未依規訂定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以及有未取具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9款第5目規定不符。
(二)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對親臨公司營業處所投保者,有未給予保費優惠之情事,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4項規定不符。
(三)辦理中小保額商業火災保險續保作業,有以較低建築等級費率出單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第2目規定不符。
(四)辦理汽車保險收費作業,有支票發票日未符合規定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五)辦理設置形象廣告物作業,有未依內部規範辦理 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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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