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契約變更批註書寄發作業,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命其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改正。
2019-04-25
一、處分時間:108年4月2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該公司於完成民眾契約變更申請之處理作業後,寄送變更內容批註書作業錯誤,致有保戶個人資料不當郵寄予第三人情事,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處分結果:核處命該公司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改 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二、受處分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該公司於完成民眾契約變更申請之處理作業後,寄送變更內容批註書作業錯誤,致有保戶個人資料不當郵寄予第三人情事,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處分結果:核處命該公司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改 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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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