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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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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及4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8年5月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股權商品投資業務,有未顧及利益衝突之防範,不利內部控制制度之落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之規定不符。
(二)辦理國內股票投資作業,公司交易作業表單設計未周延,致控管作業未完善,分工不明確致規範與執行未完善,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三)對初級市場(IPO)已簽訂認購承諾書預計買入而尚未交割之金融債部位,有未即時納入發行人信用限額控管之情事,不利信用風險限額之控管,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四)未將投資中國地區之基金部位計入國家風險控管中,不利掌握個別國家投資暴險狀況,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不符。
(五)辦理國內、外股權商品投資業務,未建立相關選股作業程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六)辦理國內外有價證券投資評估作業,有未確實執行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七)公司未對公告為警示股票等高風險個股研訂妥適之投資控管規範,致公司投資損失,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八)辦理國內外股票停損作業,公司停損作業執行欠妥,造成公司損失,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本案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及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9820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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