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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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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代為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作業,有建築物投保金額超逾造價參考表計算之重置成本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執行同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未留存要保文件副本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1條第1項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查有下列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
1、對保戶以借款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有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說明保費來源之情事。
2、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有「房貸授信申請書」與「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所載個人年收入不一致之情事。
3、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保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有短期間内客戶風險屬性即變動之不合理情事。
4、銷售保險商品辦理之「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評估作業,不利確認業務員是否確實執行KYC作業。
(四)該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有未於通話之初取得受話人同意全程錄音之情事,核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規定不符。
(五)有未於業務員離職後5日内辦理註銷登錄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3710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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