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9-09-27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國外股權投資,對投資標的發生重大信用風險事件,通報內容未詳述可能之風險,相關風險管控作業有欠妥當,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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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