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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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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 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2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所訂「傷害健康保險核保作業規範暨授權額度」,其內容針對身心障礙者訂有保險金額之授權額度限制,未比照一般之核保規定辦理,不利身心障礙者之投保權益保障,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保戶通訊資料檢核控管作業,雖已提出「電腦作業化連繫單」申請以系統控管保戶地址與業務員地址是否相同之檢核作業,惟迄檢查日尚未完成,不利落實本會108年12月12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368621號令示,有關「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第8條第1項3款規定,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有關本會核定「嚴重特定傷病疾病項目及定義」、「癌症定義」及人壽保險商品10種示範條款修正案,依函示辦理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之續約重發保單條款予保戶作業,查有部分透過保經代通路送交保戶之案件,未有其清點簽收紀錄,不利釐清雙方權利義務及確認是否有送交保戶之事實,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辦理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未有檢視有無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之相關紀錄,不利落實公平待客之執行,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上開事實(一),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上開事實(二)、(三)、(四),應予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業務時,應重視消費者權益及公平待客之落實,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
瀏覽人次: 10623   更新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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