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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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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予以1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1月2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所訂傷害保險核保規則,對被保險人達申領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體狀況,訂有保險金額等限制,有未公平對待身心障礙者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保戶通訊資料檢核控管作業,所建置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銀行營業處所之地址資料庫,有未將分支機構地址納入,不利落實對要(被)保險人地址檢核機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辦理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未有檢視有無違反「公平待客原則」等相關紀錄,不利落實公平待客原則之執行,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上開事實(一),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上開事實(二)、(三),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業務時,應重視消費者權益及公平待客之落實,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
瀏覽人次: 11750   更新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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