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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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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2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2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分公司對部分保險商品專案文宣所記載之投保規則或說明,有將被保險人達申領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體狀況(如:雙目失明、肢體機能障礙等)列為不保疾病,並提供前開專案予通路招攬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行為時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9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該分公司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承保,及未確實評估要(被)保險人商品適合度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行為時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第9款第2目及第17條等規定不符。
(三)有關本會核定「嚴重特定傷病疾病項目及定義」、「癌症定義」及人壽保險商品10種示範條款內容修正,該分公司辦理案關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之續約作業,有未依本會107年7月18日及107年9月17日函示規定重發修正後保單條款予保戶,不利保戶瞭解其權利義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該分公司對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未留存相關「公平待客原則」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之檢視紀錄,及辦理保戶通訊資料檢核控管作業,經查建置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之地址資料庫,有分支機構地址未正確者,不利內控程序之落實,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上開事實(一)及(二),各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共計120萬元整;上開事實(三)及(四)共核處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21223   更新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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