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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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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2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於107年2月至109年2月間,有保戶辦理契約變更後之地址與業務員自保件地址相同,對保險業務員及保戶之地址未落實執行檢核管控機制,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二)107年6月至108年5月間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作業,電銷人員有引導要保人提高家庭年收入之不當話術情形,未確實執行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對業務員資料地址建檔不一致及行動電話格式未控管,不利落實檢核比對作業,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辦理保戶投保新契約作業,保戶尚有其他可辦理復效之同商品舊保單,有未告知保戶即予以承保新保單,或僅照會招攬業務員,未再次確認保戶意願等情事,不利保戶權益之保障,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全作業,涉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或收費地址變更,應確實核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地址非保險公司業務員、往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銀行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地址,並應落實對業務員地址、手機號碼等資料建檔格式之控管,以利與保戶資料進行檢核比對作業。
(二)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作業,應注意並落實管理電銷人員之招攬話術,不得有為追求業績,引導要保人為不當或不實說明之情事,以維護保戶權益,並確保公司穩健經營。
(三)保險業受理保戶投保新契約時,如有其他可辦理復效之同商品舊保單,應充分向保戶說明其選擇復效與投保新保單之各項差異,並切實確認保戶之真實意願。
瀏覽人次: 8690   更新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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