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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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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0年3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新保案件之承保作業,未取具經要、被保險人簽章之要保書,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4目及第17條等規定未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辦理承保作業,應確實取具要、被保險人簽章之要保書,確認其投保意願,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瀏覽人次: 6471   更新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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