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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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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5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作業,電銷人員有未告知保戶電銷人員姓名、登錄證字號或服務電話、未告知保戶行銷過程全程錄音、未依保戶告知之內容確實記載於業務員報告書及要保
書,或對保戶前後回答不一致時未再確認保戶所提供之訊息正確性,以及未正確告知保戶保險內容資訊等情事,未落實執行電話行銷招攬業務之管理,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
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新契約核保作業,未告知保戶尚有其他同商品舊保單可辦理復效即予以承保新保單,未充分告知保戶選擇投保新保單而不選擇復效,繳費期數需重新起算,致有保險保障
無法延續,且已繳交之保險費形同浪費之不利影響,不利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辦理拒賠案件通知作業,寄發保戶之信函內容有未敘明依據之保單條款或引用之保單條款錯誤者,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對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未留存檢視有無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之相關紀錄,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6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作業,電銷人員應告知保戶電銷人員姓名、登錄證字號或服務電話、行銷過程將全程錄音,以及將保戶告知之內容確實記載於業務員報
告書及要保書,或對保戶前後回答不一致時再確認保戶所提供之訊息正確性,以維護保戶權益。
(二)保險業受理保戶投保新契約時,如有其他可辦理復效之同商品舊保單,應充分向保戶說明其選擇復效與投保新保單之各項差異,並切實確認保戶之真實意願。
(三)保險業辦理拒賠案件通知作業,寄發保戶之拒賠案件信函內容應明確敘明理由及依據之法令或契約條款,俾保戶知悉。
瀏覽人次: 6497   更新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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