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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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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辦理保險業務,經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一、相對人: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二、公司代表人:楊OO
三、出生日期:略
四、性別:略
五、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社辦理保險業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詳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0F129),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2項糾正,請查照。
八、事實及理由:
(一)辦理漁船船體保險核保作業,減費幅度有逾內規所訂上限,雖已依所訂「核保作業減費幅度內部作業規範」規定,經理事主席評估同意後予以承保,惟未予作成書面評估文件留存歸檔;辦理雇主責任險核保作業,每一危險單位自留額有逾所訂限額,雖經簽報理事主席核定自109年起調高投保金額,惟漏未即時配合修正風險管理計畫所訂自留風險管理限額。上開核保作業,核有欠妥。
(二)辦理理、監事等利害關係人所投保漁船船體保險之核保作業,固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惟未確實檢附交易條件是否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佐證資料,核欠妥適。
九、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違失事實明確,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二)上述事實(二),違失事實明確,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瀏覽人次: 4150   更新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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