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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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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8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1年3月11日
二、受處分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8項糾正。
八、事實:
(一)貴公司有以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為由而不同意承保,且核保過程未見有參考險種特性及具體說明核保考量因素;另辦理電話行銷作業,電話行銷人員於得知保戶領有身障手冊,先告知無法承保,未將要保資料送核保審核或轉銷售其他保險商品等情形,不利落實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之保障。
(二)貴公司為激發網路投保之內部人員銷售動能,於108年4月間辦理短期促銷活動,鼓勵同仁自行投保或推薦親朋好友至網站投保年金險,即可依活動期間累積之保險費申請對應額度之百貨公司禮券,查禮券給付對象限於內勤人員且有辦理薪資扣繳。
(三)貴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有次標準體經危險保險費加費後,當年度所繳保費不足以支付首年度各項費用,致未達次期繳費期間即生保單價值不足支應費用,以及無多餘資金可配置於規劃投資之分離帳戶等情形,惟未將保單價值不足可能之影響充分揭露予保戶知悉及評估客戶之商品適合度;貴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有多筆保單之實繳目標保險費高於該保單目標保險費區間之平均值,顯示招攬時目標保險費有偏高情形,又貴公司佣獎結構易致業務員引導保戶配置較高之目標保險費,有利益衝突情形。
(四)貴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於108年1月至109年7月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70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錄音作業及後續修訂錄音內容範本有欠妥事項,如:業務員僅依公司所訂「銷售過程錄音紀錄單」逐字向客戶宣讀,未有解說相關商品重要條款、除外責任及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承保前之覆審作業僅著重於檢視錄音檔內容是否符合錄音腳本,未檢視業務員對保險商品之重要條款、除外責任及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是否有相關解說、未參考相關申訴案爭議類型及連結投資標的特性應強化說明等重要內容,納入修訂「投資型商品錄音腳本」新版範本參考等情事;貴公司於108年11、12月間辦理投資型保單新契約電訪作業,未於首次電訪時即告知保戶有關契約撤銷權事宜,不利保戶撤銷契約權利之行使。
(五)貴公司對於因保單借款未償還本息超逾保單價值準備金致保單停效者,惟保單附約未依條款約定退還未到期保險費,致影響保戶權益。
(六)貴公司辦理身心障礙者承保作業,業務員對於公司照會補辦事項,有未聯繫保戶即回覆公司者、辦理身心障礙者拒保案件申報檢核機制有欠妥適,致應申報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未承保檔」案件有未申報者、電銷人員告知保戶拒保原因與未承保通知函載內容不一致者;貴公司辦理非電話線上成立保險契約之電話行銷業務,保單生效日以客戶於「電話線上確認訂立保險契約日」之翌日零時起生效,與本會99年10月25日金管保理字第09902658160號函示「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後,其生效日應溯自保險業收受要保書日期之翌日零時起生效為當」意旨不符。
(七)貴公司國內外股權交易室之門禁控管有未臻嚴謹之處,包括:未設有錄影設備及門禁刷卡設備、雖交易員在交易室內,惟交易室大門未上鎖、國內股票交易室對非交易室人員進出未設簿登記控管等情事。
(八)貴公司對於保戶電子郵件信箱之檢核管控機制,雖已依「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明訂內部規章及作業程序,且自107年4月成立專案逐步清查保戶留存聯絡資訊異常集中情形,惟專案執行耗時較長,又貴公司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作業,對有不同要保人辦理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變更之交易變更確認密碼(OTP)寄送至業務員或業務員親屬手機情形,未建立有效之控管機制。
(九)貴公司辦理保險核心業務主機作業系統之安全控管作業有欠妥事項,如:未將密碼複雜度、密碼最短使用期限及SSL加密方式等安全參數標準納入檢核表進行檢核,以及使用者授權作業有未符最小授權原則等情形;貴公司辦理網路安全管理作業有相關欠妥事項,如:防火牆規則檢視範圍欠完整、弱點掃描結果後續評估作業欠確實、入侵偵測與警示(IPS)設備強化網路系統資安防護之納管範圍欠妥、網頁應用程式防火牆(WAF)管理作業欠妥、進階持續性威脅(APT)分析事件報告對告警事項未進行分析,並敘明後續因應處理措施、資訊日誌管理系統之收容範圍欠完整,以及對外網站存有資安弱點等,不利網路安全之控管。
(十)貴公司於107年12月3日至108年1月8日銷售連結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目標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型保險商品廣告文宣有欠妥事項,如:於保險商品銷售日後,基金公開說明書資訊始對外公開、商品說明書未參考證券相關法規或公開說明書揭露相關警語文字,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2點第1項第2款「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規定不符,又保險商品廣告文宣所揭露之資訊有與公開說明書不一致等情事,易致消費糾紛。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貴公司對於身心障礙者之要保案件未直接送核保審核,以及有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為由而不同意承保,影響身心障礙者之投保權益,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11目及第7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按網路投保無須招攬人,保險公司實無須給付招攬酬金,貴公司給付禮券已具酬金性質,有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三)上述事實三,貴公司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未將相關資訊充分向保戶揭露,佣獎結構易致業務員引導保戶配置較高之目標保險費,不利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上述事實四,貴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錄音作業及新契約電訪作業有欠妥適,不利確認銷售過程之妥適性及影響消費者權益,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上述事實五,貴公司對於因保單借款未償還本息超逾保單價值準備金致保單停效者,未依條款約定退還保單附約之未到期保險費,不利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上述事實六,貴公司辦理身心障礙者承保作業及電話行銷業務之保單生效作業有欠妥適,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七)上述事實七,貴公司交易室之門禁控管未臻嚴謹,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上述事實八,貴公司對於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檢核管控機制有欠妥事項,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九)上述事實九,貴公司辦理保險核心業務主機作業系統及網路安全管理之資訊安全控管作業有欠妥適,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上述事實十,貴公司銷售連結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目標到期新興市場債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型保險商品廣告文宣內容有欠妥適,不利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13904   更新日期: 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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