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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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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單核保審核結果通知書寄送作業,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命其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改正。

一、相對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代表人:艾OO
三、出生年月日:略
四、性別:略
五、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單核保審核結果通知書寄送作業,誤將信封及審核結果通知書錯置,致有保戶個人資料不當郵寄予第三人情事,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不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命貴公司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改正。
八、事實及理由:民眾於109年間向貴公司投保,貴公司於寄送保單核保審核結果通知書時,誤將信封及審核結果通知書錯置,致有要保人個人資料不當郵寄予第三人情事,不利要保人權益之保障,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不符。
九、法令依據:上述事實,違反法令事證明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命貴公司於本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改正。
瀏覽人次: 5639   更新日期: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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