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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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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3款,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整,並限期一個月內改正。

一、裁罰時間:111年4月1日
二、受處分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譚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3款,核處罰鍰5萬元整,並限期一個月內改正。
八、事實:貴公司110年10~11月期間辦理旅行平安保險身故保戶之慰問金給付作業,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外不當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之缺失,如:將承保團體保險之特定目的所蒐集之當事人資料,用於支付與該團體保險無關之旅行平安保險身故保戶慰問金,因並未由貴公司人員直接交付慰問金予身故保戶家屬(即當事人),亦未經當事人本人同意由第三人轉交,致無關之第三人得知當事人為案關保險事故之身故者家屬。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上述事實,貴公司辦理旅行平安保險身故保戶之慰問金給付作業,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5萬元整,並限期一個月內改正。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5788   更新日期: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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