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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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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台新人壽金豐盛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商品研發、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及宣告利率會議,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停止銷售該商品之處分

一、相對人: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代表人:蔡○
三、出生年月日:略
四、性別:略
五、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台新人壽金豐盛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商品研發、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及宣告利率會議,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命貴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該商品。
八、事實及理由:貴公司辦理110年7月5日送審備查之「台新人壽金豐盛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商品研發、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及宣告利率會議,有下列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6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第9條第2項規定及「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第5點第2項規定不符:
(一)該商品之宣告利率為「宣告利率=Max(預定利率,區隔資產帳戶利息收益率-費用率)」,並於110年9月17日辦理部分變更,就區隔資產帳戶利息收益率修正為「區隔資產帳戶利息收益率=該區隔資產帳戶中,各類資產的經常性收益率之加權平均總和。其中,固定收益資產為債券利息收益率;股票為股息殖利率;受益憑證為配息率;且須扣除信用違約成本及投資交易衍生相關費用。」,惟貴公司111年1月宣告利率會議中,該商品之區隔資產帳戶利息收益率仍為「區隔資產帳戶利息收益率=固定收益債券利息收益率+股票股息殖利率+受益憑證配息率」,有未依修正後之公式辦理宣告利率檢視作業之情事。
(二)該商品宣告利率計算公式採用之收益率除固定收益債券利息收益率外,尚包含股票股息殖利率及受益憑證配息率等風險性資產,其配息率存在高度不確定無法提供穩定現金流量來源,進而支撐每月須穩定宣告之目的,有未符合宣告利率平穩機制之情事。
(三)依貴公司111年1月宣告利率會議紀錄,該商品宣告利率調升至3.09%,惟依貴公司宣告利率檢視作業,該商品之區隔資產報酬率110年8月至11月每月統計結果顯示,報酬率有逐月遞減之現象,恐有無法支撐調升宣告利率之情形,且111年1月宣告會議紀錄中多為同業宣告利率之調查結果或市場利率說明,未就調升後是否對該商品原定利潤產生影響進行分析,有未落實宣告利率評估之情事。
(四)該商品所採之脫退率假設仍參考過往保德信人壽美元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實際經驗,未將經營策略調整及商品型態差異產生之變更納入考量,有未完整評估商品定價利潤分析各項假設之情事。
九、法令依據:上開事實,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命貴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台新人壽金豐盛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瀏覽人次: 10000   更新日期: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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