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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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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款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善照會機制與簽署作業。

一、裁罰時間:111年9月21日
二、受處分人:金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董○○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善照會機制與簽署作業具報。
八、事實:貴公司於招攬○○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壽)保單後接獲該公司照會,卻僅由業務員逕處,未有覆核機制,亦未能及時發現業務員回覆內容與後續契約變更均與○○人壽照會不一致,該契約變更亦未經經紀人簽署。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未妥適建立照會機制及未於有關文件簽署,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1項、第3項第2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善照會機制與簽署作業具報。
十、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瀏覽人次: 5063   更新日期: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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