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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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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閎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2第1項規定,合併核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1年9月22日
二、受處分人: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
六、受處分人:閎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七、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八、地址:略
九、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董○○
十、主旨:貴公司等持有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2第1項規定,合併核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整。
十一、事實:貴公司等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一關係人,合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超過5%,惟未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核與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1項規定不符。
十二、理由及法令依據:上開事實,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71條之2第1項規定,合併核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整。
十三、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四、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4176   更新日期: 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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