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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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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1年9月28日
二、受處分人: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本會對貴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0F128)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八、事實:
(一)貴公司與東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保代)簽訂「電話行銷業務合作契約書」,有下列欠妥事項:
1、貴公司有支付東森保代聘僱電話行銷人員薪資費用(含勞健保費),並以東森保代開立品名為「獎勵金」之發票核銷「業務活動費」,以獎勵金名義支付東森保代聘僱電話行銷人員薪資,非支付招攬佣酬。
2、貴公司有支付東森保代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如支付東森保代營運管理費用中之雜費主要係分攤電話費用,並以東森保代開立品名為「獎勵金」之發票核銷「業務活動費」。
(二)貴公司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戶投資風險屬性評估表」設計之評分問項,依總評分結果區分客戶投資屬性類型為保守型、穩健型及積極型,有下列欠妥事項:
1、問項設計有無法區分客戶真正風險屬性之情形。
2、就穩健型客戶未控管其投資較高風險等級基金之比重,不利落實商品適合度政策。
(三)貴公司辦理身心障礙者未承保案件,有未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要保人者,與「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不符。
(四)貴公司對國內股權商品投資相關人員通訊設備管理,有下列欠妥事項:
1、對國內股權投資相關人員資訊、通訊設備使用之管理,尚未制定相關使用管理規範,不利落實作業之遵循。
2、國內股權投資相關人員資訊及通訊設備保管,雖於登記簿登記姓名及勾選交付手機,惟未記錄手機門號、每日交付及取出時間,另未辦理手機通訊設備交付控管之抽查作業並留存抽查紀錄,控管作業有欠落實。
(五)貴公司辦理台股投資下單作業,未設置獨立之交易室,有於辦公座位區使用電話下單,未設置相關區隔及監控設備,且與投資部其他人員座位庇鄰之情形,不利投資交易資訊之保密。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未確實要求東森保代,遵循不得有以其他名目向貴公司收取金錢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規定,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1目、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問項設計無法區分出客戶真正風險屬性,未能有效落實商品適合度政策,違失事實明確,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上述事實三,貴公司辦理身心障礙者未承保案件,有未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要保人者,違失事實明確,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上述事實四、五,貴公司未有效落實國內股權投資相關人員資訊、通訊設備使用之管理機制,及未設置獨立之交易室,不利投資交易資訊之保密,違失事實明確,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瀏覽人次: 7197   更新日期: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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