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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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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研議及強化保險費資金來源之檢核機制,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利○○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研議及強化保險費資金來源之檢核機制,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事實:貴公司客戶申請貸款後又申請投保保險並授權以信用卡扣繳保費,於貸款撥貸後再繳交信用卡費,且房貸轉介人員與保險業務員為同一人,惟業務員於業務員報告書就保費來源「客戶投保前三個月內新申辦貸款或保單解約(終止契約)情況」欄位勾選「無」。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保險業務員轉介客戶辦理房貸,並向客戶招攬保險,業務員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據實填寫保費來源,貴公司對於前開情事未落實審核,建立之保費來源檢核機制未能有效發揮其功能,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又考量本案影響消費者權益,且係貴公司於108年9月16日因未落實審核業務員報告書經本會處分後再次違規,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研議及強化保險費資金來源之檢核機制,併處罰鍰12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8161   更新日期: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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