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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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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1年10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0F138)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八、事實:
(一)貴公司對於客訴事件未充分瞭解,逕以銀行通路與保戶談妥之和解內容,以融通方式辦理契約撤銷,有未依合約約定釐清公司與銀行通路間之責任歸屬,並採取因應措施,不利銀行通路招攬品質之控管。
(二)貴公司辦理客戶之商品適合度作業,依問卷評估結果顯示,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屬積極型之比例偏高,問卷之分數配置及問項設計有欠妥情形。
(三)貴公司以行動投保方式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作業,有系統設計先推介並規劃保險商品,再辦理風險屬性問卷之情形,其流程設計有於瞭解客戶之風險屬性前,即先為客戶規劃保險商品之欠妥情形。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未釐清銀行通路招攬案關投資型保險商品,是否有未予落實商品適合度之缺失,違規事實明確,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10條第2~4款、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17條規定不符,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處罰,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不利落實執行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分析及商品適合度政策,違失事實明確,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上述事實(三),辦理行動投保之流程設計,有使填寫風險屬性問卷之作業流於形式,不利客戶權益之保障,違失事實明確,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9279   更新日期: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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