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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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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善。

一、裁罰時間:111年11月3日
二、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代表人:張OO
四、地址:略
五、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善。
六、事實及理由:貴公司招攬投資型保單有未充分說明金融商品之重要內容情事,如:招攬OO人壽OOOO變額年金保險,保單號碼92068*****,要保日O年O月O日,OO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O年O月O日電訪過程,要保人表示「招攬人員未說明保單內容,當初向理專表示係想買基金,雖有親簽文件但未留意內容,現在發現是購買保險」,招攬時未能確實瞭解要保人就所繳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及是否符合實際購買需求,待接獲保險公司通知案關新契約電訪異常時,始由業務員重新向客戶說明,雖客戶嗣後表示對商品內容無疑義,惟貴公司於招攬投資型保單時仍有未確實落實其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以防範業務員未充分說明金融商品之重要內容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七、法令依據:上開事實,違失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善。
八、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瀏覽人次: 7482   更新日期: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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