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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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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利○○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
事實:貴公司於110年2月調整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投資標的風險標籤,未同步連動調整投資標的風險等級,致當月有保單之投資標的風險等級超逾要保人之風險屬性,又貴公司請理財專員通知客戶並請客戶簽回「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之產品適合度風險屬性調整告知書」,該告知書內容僅提醒要保人自負盈虧,未清楚說明對保戶權益之影響及處理,且無法確認理財專員是否已詳實解說。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調整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投資標的風險標籤,未同步調整投資標的風險等級,致對客戶銷售不符貴公司商品適合度政策規定之保險商品,公司之內控制度及規範確有未落實執行瞭解並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作業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7312   更新日期: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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