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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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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13年1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尹○○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1I003)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以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不動產租賃作業,未依內部規範,於租金逾期滿2個月時,執行返還租賃標的物,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妥善管理租賃用不動產;另貴公司未訂定租賃物得提前點交之內部處理程序,致有事先未敘明提前點交之原因,而租賃物點交日期早於承租日期將近4個月之情事。
(二)貴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作業,未建立資料庫完整性之檢核機制,僅依賴申報人主動提供,致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有未完整之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保管、處分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未依內部規範收回租賃物,且未建立租賃物得提前點交之內部處理程序,顯示貴公司未落實執行或未建立不動產租賃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5539   更新日期: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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