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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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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保經代公司之會計年度非採歷年制者之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彙報期限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1304950563號
 
一、依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等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彙報作業,其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人次: 8393   更新日期: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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