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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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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104520201號

              交路字第11100356021號

主旨: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公告事項: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如下:

一、汽車:除第二點之機車及第三點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另有規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

二、機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二年。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三年:

(一)新車領牌者,保險期間為三年。

(二)已使用年期未達一年者,保險期間至少為二年。

(三)已使用年期一年以上或保險期間屆滿辦理續保者,保險期間至少為一年。

四、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汽車、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或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保險期間依其牌照或通行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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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1946   更新日期: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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