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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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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004909551號
 
一、人身保險業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人壽保險單,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應以「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二、附「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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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2382   更新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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