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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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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得從事之不動產投資,以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以支付權利金及租金方式取得土地之地上權,且依法令能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保險業依相關規定以取得特定土地辦理容積移轉者應辦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004945511號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九○四九四六三○一號令、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八○四九四五九二一號令及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金管保一字第○九七○二五○六二七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5589   更新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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