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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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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99年上半年度保險申訴案件統計

  公布99年上半年度保險申訴案件統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公布今(99)年上半年度保險申訴案件統計。 依據金管會保險局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受理之申訴案件統計,整體保險業申訴件數1,817件,較98年度同期2,189件減少372件;人身保險業申訴件數1,548件,較98年度同期1,944件減少396件;財產保險業申訴件數269件,較98年度同期245件增加24件;其中以人身保險業非理賠申訴件數減少較多,達427件,減幅達32.52%。 就爭議類型而言,在人身保險方面,非理賠申訴案件中以「招攬糾紛」所占比率最高,理賠申訴案件中則以「承保範圍」爭議所占比率最高,「事故原因認定」爭議次之。就險種占率而言,非理賠申訴案件中則以人壽保險所占比率最高,投資型保險次之;理賠申訴案件中則以健康保險所占比率最高,傷害保險次之。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申訴件數及申訴率同步下降,顯見保險公司日益重視保戶申訴問題及加強內部管理已逐步發揮效果,金管會將持續採取相關監理措施,並將保戶申訴處理效率具體指標列入差異化管理之參考,督促保險公司重視申訴爭議案件之處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同時呼籲,消費者購買保險商品及申請理賠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以避免爭議: 一、投保前應掌握3天保單審閱權,另投保後於收到保單應即檢視保單條款,若發現不符需求,可於收到保單的翌日起算10日內,以書面向保險公司提出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將無息返還所繳保費。 二、投保時,應詳加閱讀並親自填寫要保文件、詳實填寫各項告知事項及簽名。 三、如發生保險事故時,應備齊保單條款約定之文件俾利理賠申請。 四、保險理賠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消費者應注意時效,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五、收費地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以避免繳費通知或催告無法寄達而損及自身之權益。 相關統計資料詳如附件。   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楊科長恭尊02-896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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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1163   更新日期: 20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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