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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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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9年度保險申訴案件統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保險局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受理之申訴案件統計,99年度整體保險業申訴件數3,677件,較98年度同期4,278件減少601件;財產保險業申訴件數585件,較98年度同期519件增加66件;人身保險業申訴件數3,092件,較98年度同期3,759件減少667件,其中以人身保險業非理賠申訴件數減少最多,達603 件,減幅為25.59%。 就爭議類型而言,在人身保險方面,非理賠申訴案件中以「招攬糾紛」所占比率最高,理賠申訴案件中則以「承保範圍」爭議所占比率最高,「理賠金額認定」爭議次之。就險種占率而言,非理賠申訴案件中則以人壽保險所占比率最高,投資型保險次之;理賠申訴案件中則以健康保險所占比率最高,傷害保險次之。 99年度保險業申訴件數、申訴率及處理天數均較98年度下降,顯現金管會採取相關監理措施已發揮效果,如將申訴綜合評分值列入申辦新業務之參考指標、要求申訴指標落後之保險公司研析原因並提具改善方案、強化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之監督管理等。另99年投資型商品之非理賠申訴率,亦由98年48.09%大幅下滑為28.47%。 金管會同時呼籲,消費者購買保險商品及申請理賠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以避免爭議: 一、投保前應請業務人員出示合格的保險業務員登錄證,並應確認保險需求,充分瞭解保險商品的種類及功能後,依自身的經濟能力購買適合的保險商品。投保時,應詳加閱讀並親自填寫要保文件、詳實填寫各項告知事項及簽名。 二、投保前應掌握3天保單審閱權,另投保後於收到保單應即檢視保單條款,若發現不符需求,可於收到保單的翌日起算10日內,以書面向保險公司提出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將無息返還所繳保費。 三、如發生保險事故時,應備齊保單條款約定之文件俾利理賠申請。如屬責任保險,則要保人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其中車禍事故之協商,並應注意和解金額是否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並載明於和解書,以避免爭議。 四、保險理賠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不因提出申訴或協調而停止,消費者應注意時效,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相關統計資料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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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1285   更新日期: 20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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