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國華人壽接管事務相關問答

中央內容區塊

拾、金管會對於其他問題保險公司後續如何處理?

一、為維持金融穩定及保障金融消費者之權益,國際上主要國家均有建置金融安全網,其立意係藉由金融業互助方式,以避免個別問題金融機構危及整體金融穩定。我國亦有類似安排,依保險法第143條之1規定,人身及財產保險業皆須繳交保險安定基金,做為處理經營不善保險公司退場機制之財源。另加值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11條亦規定,自100年1月起,「銀行業以外金融業」營業稅稅款撥入特別準備金,用以支應銀行業以外金融業(包含保險業)退場機制所需財源。

二、個別保險公司清償能力發生問題,有其財務、業務等特殊背景因素,國華人壽接管案例是否適用其他保險公司,尚難一概而論。本會對於體質不佳保險業,已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限制其財務業務,並積極督促公司提出增資及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此外,定期或不定期派員進行檢查,以防範經營者有不法、不當情事。該等公司在本會要求下,亦已陸續辦理增資中。

三、本會除持續強化以上各項監理措施外,並將增加人員查核密度,如發現有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等情形,本會將依保險法相關規定儘速採取有效之措施,以維護金融安定。

瀏覽人次: 4102   更新日期: 2013-02-07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