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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產險清理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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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產險清理專區
一、清理之理由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產險)因業務逐漸衰退,財務收入亦未見起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會)曾多次要求改善並提高資本額,惟經營團隊皆未能達成目標。至94年中期本會執行專案檢查時,發現國華產險之淨值已轉成負值,經衡量實際狀況,判斷該公司應無重整之可能,復以其增資計畫遲遲未能落實,情事急迫,故依保險法之規定於94年11月18日勒令停業,並正式發布清理命令,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擔任清理人進行清理。
二、法令依據
  本會依據當時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為勒令停業派員清理之處分,該條文之內容為:「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派員監管。
  二、派員接管。
  三、勒令停業派員清理。
  四、命令解散。」
  前述四種處分方式並無先後次序之分,端視保險業業務或財務狀況之情節輕重而擇一處分,情節輕微者,以採取派員監管或派員接管方式為之;情節嚴重者,得直接施以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無需先行經過派員監管或接管之程序。
三、清理期間之工作
  國華產險自94年11月18日收到本會清理命令後,在最短時間內將財產清冊、帳冊、印鑑、各類收付款章、員工名冊、資訊系統控制權等事物,於本會監交下移交清理人。
  依據保險法第149條之8規定,清理人之職務為:
(一)了結現務:自清理之日起,國華產險即不得再承保新的業務,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有必要將部份業務以公開招標方式出售予其他產險公司。另一方面,為清償債務之必要,並應處分相關資產。
(二)收取債權:收取國華產險原未收取之債權,包含但不限於應收再保險賠款、保險同業往來帳項攤回及其他債權。
(三)清償債務:因國華產險於受清理前,其負債即已超過資產,並無能力全額清償債務。是以,清理人乃依據保險法第149條之9規定,辦理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待完成資產處分、收取原有債權及確定清理債權後,清理人將依據保險法第149條之10之規定,定清償比例清償債務。
四、安定基金墊付作業
安定基金係由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提撥之資金所設置,其目的在於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保險法143條之3規定,安定基金之動用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補助。
(三)保險業依第149條第4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149條之2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七)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國華產險被勒令停業進行清理,其情況符合上述第3款之條件,故清理期間對被保險人之理賠給付及保險契約批改作業均持續進行,惟其所需資金由安定基金依法墊付。依據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其墊付標準如下:
(一)依保險契約請求退還保險費(即未滿期保費)者,按得請求金額百分之四十(40%)辦理,其餘百分之六十(60%)則登記為要保人對國華產險之債權。
(二)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墊付。
(三)申請住宅地震保險賠款者,依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規定墊付。
(四)其他各種保險按保險契約得請求之保險賠款或保險給付百分之九十(90%)墊付,並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為限。同一人在同一保險公司有數個請求權者,墊付金額以300萬元為限。責任保險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之第三人應與被保險人合併計算該墊付金額。超過300萬元之部份則登記為被保險人對國華產險之債權。
  如前所述,安定基金既係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代國華產險墊付相關賠款及未滿期保費,故其於墊付後,並得就其墊付金額取得對國華產險之請求權,並得登記為對國華產險之債權。
五、國華產險之業務標售
  為保障國華產險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最大權益,於報經本會核准後,清理人即著手籌劃公開標售國華產險營業與資產之相關作業。
  依標售作業之規劃,辦理營業及資產公開標售,並於同年4月6日進行開標,最後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得標金額為10.56億元。台灣人壽保險公司於得標後,隨即依標售合約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新設產物保險公司,其名稱定為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與台灣人壽保險公司於95年5月16日完成交割手續。
六、至國華產險94年度起各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等執行細節,詳保發中心網頁https://www.tii.org.tw/tii/index.html 內「保險業資訊公開」項下之「國華清理專區」。
 
 
 
瀏覽人次: 6957   更新日期: 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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