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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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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廣告代言人須具備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提升保險商品廣告品質並避免誤導消費者,金管會日前已要求保險商品廣告代言人若有解釋保險商品內容或保單條款之行為,須具備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始得辦理。
為強化保險商品之行銷管理,金管會於100年1月18日函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要求自即日起保險商品廣告代言人若有解釋保險商品內容或保單條款之行為,例如口述承保範圍、保險金給付條件或金額、保費負擔等,則該代言人應具備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以避免因聘請未適格人員代言,造成消費者誤解而衍生後續理賠爭議。另為使保險業有充分時間因應此新措施,對於現行廣告代言人如有不符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者,金管會亦給予業者6個月調整期間。
金管會強調,因保險商品廣告代言亦屬廣義之招攬行為,保險業應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廣告代言人從事商品內容或保單條款之說明,並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就其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保險業如未善盡管理廣告代言人之責任,金管會併得依保險法規定予以處分。

瀏覽人次: 2835   更新日期: 20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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