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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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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勿因業務員勸誘而以借款或解約購買保險致權益受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時,就要保書之內容及財務狀況等均應詳實填寫,並審慎考量自身保險需求及評估自身保費承擔能力,避免以融資方式購買保單,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說明,消費者倘以貸款、保險單借款、定存解約或終止保險契約等方式再購買保險商品,將暴露於更高之財務風險中,是以,消費者倘確有籌措短期資金購買保險之需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辦理保單借款時,應事先瞭解保單借款可能衍生之利息負擔、保險契約效力、保險理賠金額將扣除借款本息等權利義務關係,於借款期間並應隨時注意還本、繳息狀況及保單效力。

二、 終止保險契約,除保險保障中斷外,恐有使保戶承擔領回解約金低於過去所繳保費、健康險等待期重算、年齡增加、體況變差致保費提高,甚至有因違反告知義務或被拒保等權益損失情形之虞。

三、 如果貸款或解約金是用來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該等商品之保險保障程度通常較低,投資損益亦由消費者自行承擔,所以,消費者更應審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另為避免保險業務人員勸誘客戶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等高財務槓桿方式購買保險商品,或勸誘客戶就舊保件終止契約後再購買新保險商品等不當招攬情事,金管會已要求招攬人員應確實瞭解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如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應另指派人員以電話訪問客戶,確認招攬人員是否充分瞭解客戶、或涉有不當招攬情事,以及告知客戶財務槓桿操作相關風險及權益損失情形。所以,消費者如接獲相關電話訪問,應詳細瞭解,並審慎考量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及再次評估以高財務槓桿方式購買保險商品之必要性。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196   更新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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