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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人壽清理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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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人壽清理專區
一、清理之理由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人壽)因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會)多次要求限期辦理增資,惟未能改善其清償能力,迄至民國(下同)97年底,業主權益為負589億元(重編報表前數字,重編後為負658億元),且該公司董監事更動頻仍,影響公司治理。又因法人股東股權移轉,致無監察人可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益增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故本會於98年8月4日宣佈接管國華人壽,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下稱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
原本接管處分所定之接管期限為九個月,隨後歷經五次延長接管,二次公開標售及洽公股合併作業,於101年11月27日以資產、負債及營業概括讓與方式成功標售給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並於同年11月29日由安定基金、全球人壽、國華人壽三方代表完成簽約儀式,標售結果為安定基金依當時保險法第143條之3第1項第2款補助新臺幣883.68億元,並於102年3月30日完成交割作業。至此,除相關保留項目如訴訟案件、瑕疵資產及相關待辦事項,仍由接管人以國華人壽名義續行處理外,其餘之營業、資產、負債及保險契約等,在保戶權益不受影響情形下,由全球人壽概括承受。
於104年初,經接管人評估國華人壽顯已無恢復營業或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故函報本會於接管期間屆至後,建議終止接管並轉為清理程序,俾利進行該公司之退場,本會於104年4月28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3832號及第10402503834號函示國華人壽自104年4月30日24時起終止接管,且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並指定安定基金擔任清理人。
二、法令依據
依國華人壽被接管時之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監管。
(二)接管。
(三)勒令停業清理。
(四)命令解散。
又依國華人壽被接管時之保險法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接管人經評估國華人壽應已無重新恢復營業或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且於標售後,資產、負債及營業已概括讓與至全球人壽,保戶的權益及金融市場的秩序已獲得維護,故於報請本會終止接管後,由本會另為勒令停業清理處分,以利完成國華人壽的退場。
三、清理人之指定
又國華人壽被接管時之保險法第149條第5項前段規定,依第4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
安定基金設立宗旨即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且當時保險法第143條之3第1項第5款明定,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包含受本會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故國華人壽終止接管轉為清理程序後,本會即指定安定基金擔任清理人。
四、清理人之職掌
依國華人壽清理時之保險法第149條之8第1項、第2項及相關規定,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又本會對國華人壽為自104年4月30日24時起終止接管,且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安定基金於就任清理人後,即依法於該公司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本會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該公司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五、至國華人壽自104年5月1日轉清理程序起之各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含相關公告資料及法律訴追等執行細節,詳安定基金網頁 https://www.tigf.org.tw/xmdoc/cont?xsmsid=0M082367808393862122 內「清理及接管專區」項下「清理專區」及「訴追情形」。
 
 
瀏覽人次: 25332   更新日期: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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