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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微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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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緣起:
  為使弱勢民眾得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避免因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使家中經濟陷入困境,並鼓勵保險業者善盡社會責任,本會於98年7月發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並於103年6月、107年12月、110年1月及110年12月修正,擴大微型保險保護傘,以建構更為健全之社會安全網。
 
二、 微型保險簡介:
  微型保險係提供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基本人身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之缺口,茲說明如下:
(一) 可投保微型保險之資格包含:
  1.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逾第二款合計數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2.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
  3.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4.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5.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6.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7.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8.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9.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10.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11.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
(二) 保險金額:
  個別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累計投保微型傷害醫療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萬元。
(三) 商品種類及保險期間:
  微型保險商品之種類限定為一年期之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及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因微型保險商品設計內容不含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可使保費大幅降低。
(四) 投保方式:
  以微型保險投保規劃而言,首先須確認是否符合微型保險之投保資格,其次則為確認投保方式,目前微型保險投保方式包含下列三種:
  1. 個人投保:可直接或透過業務員向保險公司投保。
  2. 集體投保:必須透過代理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3. 團體投保:必須透過團體向保險公司投保,要保人為團體組織,被保險人為團體成員。
三、 本會為推動微型保險採取之相關措施
(一) 監理誘因:
  為鼓勵保險公司推廣微型保險,保險公司辦理微型保險業務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有優先審查申請案及核准制保險商品改以備查方式送審等獎勵、推動績效優良者可享有較低安定基金差別費率、提高國外投資額度、另亦放寬保險公司首張微型保險商品得採備查方式辦理及舉辦微型保險競賽,公開表揚積極推廣之績優保險公司等措施。
(二) 強化微型保險宣導:
  本會於103至106年間分別舉辦公益路跑園遊會、草地野餐音樂會暨園遊會及千人彩繪暨園遊會,並於107年於全國北、中、南、東部辦理全國巡迴講座等宣導活動,以寓教於樂的方式提醒民眾應善加運用保險機制,並提倡正確保險保障觀念;同時,考量中華郵政公司所屬郵局遍及全國,較其他保險業者更具接近偏鄉經濟弱勢及特定族群之優勢,本會於106年2月函請該公司協助加強推廣微型保險。另本會並責成產、壽險公會(含保險業)及保發中心辦理微型保險相關宣導活動。
(三) 加強與相關政府機關協調聯繫:
  微型保險承保對象為經濟弱勢與特定身分族群,惟具投保資格者資訊不易掌握,為有效提升目標族群與保險業者對接效率,本會除分別去函主管權責涉及較多微型保險目標族群之原民會、衛生福利部及易掌握與接觸轄內目標族群所在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該等機關協助宣導微型保險外,並於106至108年間偕同產、壽險公會拜會部分地方縣市政府,以瞭解地方縣市政府於微型保險之推動情形及實務推動所面臨之困難,並建立渠與本會暨產、壽險公會之聯繫管道,109年則協助地方縣市政府解決實務及法令疑義,經本會加強聯繫,相關縣市政府皆已開辦微型保險或擴大納保對象。
(四) 請公會建立微型保險媒合平台:
  產、壽險公會已建立所屬會員公司與社福團體之微型保險媒合機制平台,並由壽險公會擔任保險業窗口,俾供有微型保險相關投保需求之政府機關、社福團體洽詢。
(五) 修正相關規定:
  為推廣微型保險業務,本會於103年6月26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應注意事項,放寬微型保險投保資格納入農民及提高經濟弱勢者所得上限、擴大商品種類增加傷害醫療保險、增列各級地方政府得擔任代理投保單位;並於107年12月25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應注意事項,放寬投保資格至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以照顧經濟弱勢單親家庭及特定身分者之家庭成員;嗣於110年1月19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應注意事項,放寬投保資格至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高齡者及其家庭成員,以強化微型保險對於高齡者之保險保障;再於110.12.16修正上開應注意事項,將經濟弱勢者全年綜合所得上限規定,由無配偶者/夫妻二人之35萬元/70萬元,修正為以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為上限,以擴大微型保險所涵蓋之經濟弱勢者範圍。
 
四、 未來推動展望
  展望未來,為提升微型保險之普及性,除持續進行相關宣導及競賽表揚活動外,將持續提供相關監理誘因提升業者推動意願,並規劃強化跨機關合作,協助解決法令與實務疑義,同時持續督促產、壽險公會發揮微型保險媒合平台功能,加強宣導及媒合供需,以消弭微型保險供需落差,並預計111年底於「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新增微型保險商品,以進一步普及微型保險覆蓋率。
 
瀏覽人次: 16111   更新日期: 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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