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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2月3日會議意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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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業:一般保險公司開發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建議亦得享有創新保護。
2.金融科技業:考量科技發展快速,給予數位保險公司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一定期間之排他性保護,需思考是否因而妨礙其他保險業者採用創新科技,建議其創新保護無須具排他性,可允許市場上同時有2~3家業者提供相同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以擴大市場。
3.學者專家意見多元,摘要如次:
(1)為與一般保險公司營運模式有所區隔,數位保險公司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應達之一定比例,建議設定為40%以上;另為保留監理彈性,建議不以保險費收入占比為唯一計算標準,例如可將創新件數納入衡量指標,或由委員會個案認定其一定比例之計算方式及應給予之創新保護期間。
(2)建議可由數位保險公司提出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應達一定比例之計算方式與創新保護期間等建議,由委員會或主管機關審酌其合理性。
(3)數位保險公司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應達之一定比例,應隨業務發展而逐年遞增,如初始設定較高標準,往後年度恐難以達成。
(4)數位保險公司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逾保護期間後,將有其他業者瓜分市場,如設定較低之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應達比例,有助於數位保險公司以其他業務支持創新發展,惟標準如設定過低,將無法達成促進創新之政策效益。
 
瀏覽人次: 135   更新日期: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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