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業:創新型保險商品主要為碎片型,保險費較低,數位保險公司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應達之一定比例,建議以保險單件數計算,比例設定為15%;另建議參考專利權期限,將創新型商品或服務之保護期間設定為10年。
2.金融科技業:數位保險公司銷售之創新型保險商品主要為碎片型,保險費較低,其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應達之一定比例,除保險費收入外,建議將保險單銷售件數納入計算標準。另「創新」主要係針對服務流程,創新保護範圍應包含整個創新服務流程而非個別技術。又為防範發生專利蟑螂之情形,數位保險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如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未達一定比例者,建議廢止該創新保護;另有建議開放其他保險公司得銷售經數位保險公司授權之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或數位保險公司銷售創新技術相關收入可計入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之一定比例。
3.學者專家:
(1)數位保險公司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應達之一定比例設定為總保險費收入之20%,應屬適當,惟建議釐清現有保險商品結合創新技術及創新型保險服務,如何計算創新型保險費收入。
(2)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定義應儘可能明確,以利委員審查其是否符合創新性,及防止申請人假借創新名義申請設立數位保險公司以進行監理套利;另建議於法令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創新認定之基準與程序等事項,及參考經濟部作法,由數位保險公司檢具公正第三方出具之專利檢索報告,避免主管機關誤將他人受有智慧財產權保護之事項認定為數位保險公司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
(3)創新保護部分:
Ⅰ.有學者專家贊同針對數位保險公司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給予排他性保護,以鼓勵創新,惟給予太長期間之排他性保護,將妨礙保險市場創新,建議創新保護期間應自核准日起算,並明定數位保險公司申請延長創新保護之期間及次數限制。
Ⅱ.有學者專家表示新創公司之專業技術如受創新保護,於保護期間無法銷售予其他保險公司運用,其業務將受影響;另有建議思考創新保護方式是否僅限於一定期間之排他性保護,是否可將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授權予同業辦理,以利提高該等保險商品或服務之普及率。
Ⅲ.有學者專家表示多數國家並未針對保險商品或服務給予排他性保護,目前僅韓國針對通過創新實驗之金融商品予以排他性保護,建議審酌訂定創新保護機制之必要性。
(4)建議主管機關可視營業計畫之創新性,進一步降低數位保險公司實收資本額,並針對未通過設立許可審查者,輔導其申請金融創新實驗。
2.金融科技業:數位保險公司銷售之創新型保險商品主要為碎片型,保險費較低,其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應達之一定比例,除保險費收入外,建議將保險單銷售件數納入計算標準。另「創新」主要係針對服務流程,創新保護範圍應包含整個創新服務流程而非個別技術。又為防範發生專利蟑螂之情形,數位保險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如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未達一定比例者,建議廢止該創新保護;另有建議開放其他保險公司得銷售經數位保險公司授權之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或數位保險公司銷售創新技術相關收入可計入創新型保險商品及服務之一定比例。
3.學者專家:
(1)數位保險公司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應達之一定比例設定為總保險費收入之20%,應屬適當,惟建議釐清現有保險商品結合創新技術及創新型保險服務,如何計算創新型保險費收入。
(2)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定義應儘可能明確,以利委員審查其是否符合創新性,及防止申請人假借創新名義申請設立數位保險公司以進行監理套利;另建議於法令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創新認定之基準與程序等事項,及參考經濟部作法,由數位保險公司檢具公正第三方出具之專利檢索報告,避免主管機關誤將他人受有智慧財產權保護之事項認定為數位保險公司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
(3)創新保護部分:
Ⅰ.有學者專家贊同針對數位保險公司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給予排他性保護,以鼓勵創新,惟給予太長期間之排他性保護,將妨礙保險市場創新,建議創新保護期間應自核准日起算,並明定數位保險公司申請延長創新保護之期間及次數限制。
Ⅱ.有學者專家表示新創公司之專業技術如受創新保護,於保護期間無法銷售予其他保險公司運用,其業務將受影響;另有建議思考創新保護方式是否僅限於一定期間之排他性保護,是否可將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授權予同業辦理,以利提高該等保險商品或服務之普及率。
Ⅲ.有學者專家表示多數國家並未針對保險商品或服務給予排他性保護,目前僅韓國針對通過創新實驗之金融商品予以排他性保護,建議審酌訂定創新保護機制之必要性。
(4)建議主管機關可視營業計畫之創新性,進一步降低數位保險公司實收資本額,並針對未通過設立許可審查者,輔導其申請金融創新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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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