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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微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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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緣起:
  為增進弱勢民眾基本保險保障,督促保險業善盡社會責任,本會於98年7月21日發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鼓勵保險業推動微型保險,使弱勢民眾每年能以負擔得起的保費,購買基本保險保障。
 
二、 微型保險簡介:
  微型保險係提供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基本人身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之缺口,茲說明如下:
(一) 可投保微型保險之資格包含:
  1.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逾第二款合計數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2.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
  3.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4.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5.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6.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7.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8.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9.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10.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11.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
(二) 保險金額:
  個別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累計投保微型傷害醫療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萬元。
(三) 商品種類及保險期間:
  微型保險商品之種類除一年期之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及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外,亦包含主管機關同意試辦成功正式開辦之微型保險。因微型保險商品設計內容不含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可使保費大幅降低。
(四) 投保方式:
  以微型保險投保規劃而言,首先須確認是否符合微型保險之投保資格,其次則為確認投保方式,目前微型保險投保方式包含下列三種:
  1. 個人投保:可直接或透過業務員向保險公司投保。
  2. 集體投保:必須透過代理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3. 團體投保:必須透過團體向保險公司投保,要保人為團體組織,被保險人為團體成員。
三、 本會為推動微型保險採取之相關措施
(一) 監理誘因:
  為鼓勵保險公司推廣微型保險,保險公司辦理微型保險業務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有優先審查申請案及核准制保險商品改以備查方式送審等獎勵、推動績效優良者可享有較低安定基金差別費率、提高國外投資額度、另亦放寬保險公司首張微型保險商品得採備查方式辦理及舉辦微型保險競賽,公開表揚積極推廣之績優保險公司等措施。
(二) 強化微型保險宣導:
  本會於103至106年間分別舉辦公益路跑園遊會、草地野餐音樂會暨園遊會及千人彩繪暨園遊會,並於107年於全國北、中、南、東部辦理全國巡迴講座等宣導活動,以寓教於樂的方式提醒民眾應善加運用保險機制,並提倡正確保險保障觀念;同時,考量中華郵政公司所屬郵局遍及全國,較其他保險業者更具接近偏鄉經濟弱勢及特定族群之優勢,本會於106年2月函請中華郵政公司協助加強推廣微型保險。另本會並責成產、壽險公會(含保險業)及保發中心辦理微型保險相關宣導活動,該等單位除辦理實體宣導活動外,亦於網站、臉書專頁及YouTube等多元平台以貼文、影片及發布新聞稿等多種型式,向民眾宣導微型保險知識。
(三) 加強與相關政府機關協調聯繫:
  微型保險承保對象為經濟弱勢與特定身分族群,惟具投保資格者資訊不易掌握,為有效提升目標族群與保險業者對接效率,本會除分別去函主管權責涉及較多微型保險目標族群之原民會、衛生福利部及易掌握與接觸轄內目標族群所在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該等機關協助宣導微型保險外,並於106至108年間偕同產、壽險公會拜會部分地方縣市政府,以瞭解地方縣市政府於微型保險之推動情形及實務推動所面臨之困難,並建立渠與本會暨產、壽險公會之聯繫管道,109年則協助地方縣市政府解決實務及法令疑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針對轄內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等弱勢對象納保微型保險,並有地方政府制定微型保險自治條例明定為所轄弱勢民眾投保微型保險,彰顯社會各界對於微型保險強化社會安全網所扮演角色愈發重視。
(四) 請公會建立微型保險媒合平台:
  產、壽險公會已建立所屬會員公司與社福團體之微型保險媒合機制平台,並由壽險公會擔任保險業窗口,俾供有微型保險相關投保需求之政府機關、社福團體洽詢。
(五) 修正相關規定:
  為推廣微型保險業務,本會自98年發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後,陸續修正上開規定,包含放寬微型保險投保資格納入農民、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及提高經濟弱勢者所得上限等;113年2月22日再修正上開規定,增訂經主管機關同意試辦成功正式開辦之微型保險種類,以擴大微型保險範圍,同時賦予業者以試辦方式辦理微型保險業務之彈性,有助於擴大微型保險商品類型與保障範圍,另為鼓勵保險業申請辦理微型保險業務試辦,113年度微型保險表揚活動辦法亦已將試辦業務納入頒發獎項範疇。
  此外,本會亦已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明定微型保險商品得排除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之適用、保險業務員於招攬微型保險時得不適用招攬報告書內容之規定,由保險業依其內部風險控管考量自行訂定。
(六) 提供便利投保新管道:為增加微型保險之可及性,111年12月30日於「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新增微型保險商品投保管道,方便及有利弱勢民眾以網路投保方式投保微型保險。
 
四、 未來推動展望
  本會持續透過檢討修正相關法規,擴大微型保險承保對象,在需求面上積極深化與相關政府部門溝通聯繫及強化對民眾宣導。另為追求微型保險永續發展,加速消弭微型保險之供需落差,以提高微型保險的投保率,本會將持續透過與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加強合作推廣、提供業者監理誘因等方式持續推廣微型保險。
 
瀏覽人次: 75948   更新日期: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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